1→2→3 ! 電子書的下載
旁聽來的大致故事 :
A出版社,透過B機關組織連繫處理,在國外的C公司已電子書方式呈現上架,再由大眾下載。
最無爭議的處理方式應為 : A→C開發票即可。
對B而言,會有個(不知如何定位的)某種收入。
而這次的問題點在於,A要求一定要經B來處理電子書上架的事,並由B向C開發票。
身為類似仲介或代理人的B,一定會和A收取一些費用,成為B的某種收入。
但由於是以電子書(無形資產)的方式,由B呈給C,在從C處收費給大眾下載,
B向C開具的發票並非B實際的收入。
而B在開給A發票時又以 電子書一批 的品項,讓人感覺是 進貨 的概念,但實際上並不是B的成本,而是一種收入。
目前大家的意見偏向,建議B改品項以 權利金收入 來定義,而國稅局(?)那邊則是說以AB間合約簽訂為主來認列。
但總之,不管如何來定為這筆收入,國稅局都會對這筆收入抱有程度不同的懷疑態度。
結尾P.S. : 不保證故事敘述及解決的正確性,一切僅供想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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